排污許可證,在很多企業眼中也許只是一張紙而已,但真正所謂的《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如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產生如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等,則是不能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而要先對其進行處理后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后方能排放污染物。
對排污許可證的進一步了解:
一、辦理東莞排污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二、東莞排污許可證辦理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辦理東莞排污許可證需提供的資料如下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三同時”驗收報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達標證明或達標監測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3、換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需提供工作總結1份。
4、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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